您的健康 我们用“星”守护
一、投保须知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费用扣除、退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1、承保公司、销售主体
本产品由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三星财险”),该公司在北京、天津、青岛、深圳、江苏、陕西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三星财险将优先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如您在保险公司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投保,后续在保险公司的柜面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通过“三星财产小程序-我的-保单”查询并获取电子保单或登录三星财险官网(https://www.samsunganycar.com/)自助查询。
3、发票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您可通过“三星财险小程序-我的-我的保单”查询、下载电子发票。投保人也可通过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333000*4索取电子发票凭证。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4、如实告知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相关授权
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您本人授权三星财险出于提升保险服务质量之目的,合法的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获取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投保、处理理赔及提供与本保险有关其他服务的依据。
6、在线服务
本产品支持在线【投保、退保、理赔】 等服务,您可通过三星财险小程序“我的-我要理赔-意健险报案”进行线上理赔。其余服务可联系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333000*4咨询业务办理流程。
7、偿付能力告知
1)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满足银保监会要求。
2)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官网信息披露访问链接:https://www.samsunganycar.com/cn/gkxxpl/jdxxpl/cfnl/index.shtml 。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披露访问链接:http://icidp.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
8、条款适用
本产品主险适用条款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2026A版(互联网专属)》-注册号: C00004532512026042816943;《三星财险附加异地住院交通费用补偿保险(2024版)》-注册号: C00004531922024080804363;《三星财险附加安宁疗护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 C00004532522026042816963;《三星财险附加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4版)》-注册号: C00004532522024092700303;加购包适用条款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2023版A款)》-注册号: C00004532612023080323991;
9、 产品说明
- 1)被保人年龄:健康出生满30天(含)至70周岁(含70周岁),以保险起期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 2)保障责任范围:本产品保障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除本保险合同另行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障区域外就医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3)保险期间: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投保成功次日零时生效,不保证续保。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含)前,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费会随着投保年龄变化而变化。
- 4)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重新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为等待期,对于保险人承保的120种重大疾病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通过指定路径重新投保、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无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本保单国内医疗总保额600万元。
- 6)本产品不承担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 7)初次确诊疾病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 8)医院就诊范围:
- 1)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医疗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
- 2)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医疗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 3)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大陆地区不限清单;
- 4)住院津贴责任: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VIP部。
- 9)本保单一般住院医疗保险(含外购药械费用)责任无免赔额,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对于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赔付比例为50%,1万元以上的部分,赔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是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赔付比例为30%,1万元以上的部分,赔付比例为60%。
- 10)本保单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含外购药械费用)责任无免赔额,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赔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是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60%。本保单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医疗保险金的床位费限2500元/天,陪床费限1000元/天,且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 11)本保单一般住院医疗保险(含外购药械费用)责任及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含外购药械费用)责任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
- 1)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
- 2)医疗器械费:无单独限额;
- 3)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
- 12)本保单重大疾病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责任无免赔额,年累计给付以600万元为限,仅赔付责任内约定的清单中列明的药品或器械。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或器械,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按10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或器械按100%赔付。约定的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清单进行更新。
- 13)本保单特定药品医疗责任项下恶性肿瘤——重度基因检测费用,若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保险人承担100%的保险金赔付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1万元为限。
- 14)本保单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无免赔额,年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异地住院交通费用无级别限制。
- 15)本保单救护车费用保险金无免赔额,年累计给付以1000元为限,赔付比例100%。
- 16)本保单临床急需进口药械费用保险金无免赔额,年累计给付以200万为限,赔偿比例:
- 17)因使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及适用疾病清单》、《特定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及适用疾病清单》中的药品、医疗器械产生的临床急需进口药械费用、特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赔偿比例为100%;
- 18)因使用本合同约定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及医疗器械清单》内,但在其子清单《特定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及适用疾病清单》、《特定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及适用疾病清单》外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产生的临床急需进口药械费用、特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赔偿比例为60%。
- 19)本保单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责任无免赔额,赔付比例为100%,年累计给付以600万为限。床位费限2500元/天,且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本责任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 20)本保单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年给付金额以2万元为限。
- 21)本保险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安宁疗护住院津贴保险责任”三类费用。每项责任年给付金额以1.5万元为限,日限额500元,最高赔付30天。年总给付金额以4.5万为限。
- 22)加购项产品说明:
- 1)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三个可选计划,保额分别为5万、10万和20万。
- 2)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可支持出生满30天(含)-70周岁(含)投保,犹豫期10天,等待期90日。
- 3)被保险人确诊自出生以来初次发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个人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且不再接受你对该可选责任的重新投保。
- 22)本保单包含以下服务,其中,1)-3)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
- 1)诊前:在线视频问诊
- 2)诊中:门诊陪诊、住院陪诊、重疾绿通、医疗垫付、基因检测、重疾特药直付服务、质子重离子就医协助、住院护工、进口特药就医协助 、特定医疗器材服务
- 3)诊后:重疾同城专车接送、院后康护指导书 、康护跟踪及指导
- 23)本保单生效之日零时起10日(含第10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后投保人申请退保的,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保单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现金价值为零。
- 24)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 25)拒保职业:矿工、采石工、采砂工、爆破工、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海洋船员、潜水员、火药炸药制造及处理人、特技演员、驯兽师、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曾经从事,但已转行为其他职业的,可投保);
- 26)本产品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责任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清单、临床急需进口药械费用保险金责任约定的医疗机构清单请登录保险公司官网自助查询。
- 27)本合同重大疾病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约定的《重大疾病院外特种药品清单》和《重大疾病院外特种药品指定药店清单》、院外药品和器械费用保险金责任约定的《院外药品及医疗器械清单》、临床急需进口药械费用保险金责任约定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及医疗器械清单》、《特定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及适用疾病清单》、《特定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及适用疾病清单》请登录保险公司官网自助查询。保险人保留对上述《院外药品及医疗器械清单》、《重大疾病院外特种药品清单》、《重大疾病院外特种药品指定药店清单》、《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及医疗器械清单》、《特定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及适用疾病清单》、《特定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及适用疾病清单》等清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调整后清单将在三星财产保险官方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进行公示。
- 28)重新投保: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成功后最早可次日零时生效。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你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不计算等待期。经我们审核通过,我们可为投保人办理重新投保手续。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 29)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若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内未补交保险费,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30)保险服务咨询:本产品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及客户投诉,均可拨打三星财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333-000*4。
二、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同意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4、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可将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投保、理赔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并同意中国银保信对上述信息以及本人【投保、承保、理赔、医疗健康】信息,进行收集并经加工分析、合理使用后,传输给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用于【保险服务用途】。
中国银保信的上述处理行为对您接受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具有必要性,不会对您的个人权益造成非法侵害。如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问题咨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联系方式:4009-333-000*4,中国银保信联系方式:privacy@cbit.com.cn
本产品所保障的责任在本合同中有特别的定义及范围,具体详见保险条款的约定。
如有未尽事宜,请参照保险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