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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 | 2022.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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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 导读:加强新市民保险服务,不仅需要向保险市场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汲取经验,更需要向内审视,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作者|魏丽 魏平「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中国金融》2022年第10期 2022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为数以亿计的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城镇、融入当地成为新市民的农村人口做好金融服务。保险行业因其互助共济的基因天生具有为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保驾护航、促进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功能和作用。《通知》既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也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新市民群体风险敞口较大 新市民既是我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也是保障城市生活平稳运行的生力军。他们的工作岗位分布广泛,从基础设施建设者、保洁保安到快递配送员、平台主播,既涉及城市运转的传统业态,也涉及新制造、新零售、新服务等新兴业态。他们多为灵活就业人员,体现出从业内容多样、流动性强、收入不稳定、从业风险复杂多变、意外伤害事故和新型职业病高发等特征。例如,家政服务人员面临着摔伤、意外坠落风险,配送员面临较高的交通事故风险。 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大部分新市民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其保险保障水平与风险敞口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新市民群体参保积极性低、社会保险覆盖不全面、工作岗位不稳定、工伤认定难明晰、工伤风险承担主体难确定、健康风险保障和养老保障明显不足等。社会保险的保障力度普遍不足,当发生重大疾病或者重大事故时,仍会给很多新市民家庭造成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存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可能,尤其是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覆盖到的新市民群体,完全暴露于风险之下,严重缺乏保险保障。 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 加强新市民保险服务,加快我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向保险市场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汲取经验,更需要向内审视,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业保险制度,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保险行业应该对新市民群体风险状况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分类和分级,遵循普惠性、广覆盖、差异化的原则,创新现有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研发能够切实填补新市民保障缺口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充分适应新市民群体就业灵活、广泛分布、抗风险能力有限等特点,一方面用足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优”保险产品的覆盖人群,并积极推动“税优”政策的优化;另一方面针对风险敞口大,交费能力弱的新市民群体加大提供保障杠杆强的消费型保险产品(比如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的力度,并在交费方式上进行改进,允许投保人分期付费,甚至按天付费,减轻交费压力。 创新新市民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一,推动推出适合新市民的“税优”健康保险产品。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特别提到了“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当前,我国商业健康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按照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收入不高的新市民可能根本无法享受“税优”健康保险产品。 因此,从政策层面,有必要针对新市民群体争取“税优”政策的优化,如改变税收优惠方式。个税税率差异将导致“税优”健康保险购买机会不公平,在当前保费税前抵扣的优惠方式下,个税税率差异不仅代表了个体收入差异,还代表个体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差异和纳税人群的“税优”幅度差异,后两种差异不仅没有缓解群体间由收入差异导致的“税优”健康保险购买概率差异,反而进一步扩大了群体间的购买机会不公平。因此,有必要改变税收优惠方式,可以考虑将保费税前抵扣方式改为与税率无关的保费税额减免方式,或者与个税无关的保费比例补贴方式,通过降低“税优”方式对高收入人群的有利倾向和纳税人群“税优”幅度的差异程度,从而降低由个税税率导致的“税优”健康保险购买机会的不公平。 从产品设计层面,建议针对“税优”健康险医疗保险责任进行优化,比如对门诊费用赔付范围进行适当扩增,保险公司可以重点考虑将慢性胃炎或胃溃疡、脂肪肝、血脂异常等常见慢性疾病纳入责任病种;对门诊费用赔付限额进行适当提升,保险公司可以较大幅度提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硬化、高血压、糖尿病的责任限额,适当提升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冠心病的责任限额,并对保费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创新普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一是大力研发新市民长期护理商业保险服务,为被保险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选择居家护理或机构护理发生的护理服务提供保障,护理保险的年度保费控制在150~1500元,该方案下投保人保费负担不大,且保险公司实施可行性较高;二是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针对慢性病患者提供疾病指标监测、并发症风险评估、个性化治疗方案等慢病管理服务,针对健康人群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医生咨询等健康维持服务,该方案对保险公司的风控能力、技术水平、人才储备、资金实力等方面要求较高;三是提供长期健康保险,投保人每年续交一次保费,保险公司保留调整费率的权利,由于长期风险成本的难以预测性,该方案最大的挑战是定价困难,因而适宜健康保险业务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丰富新市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要坚持安全性和保值增值性相结合的原则设计养老保险产品。由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持续稳定、存续期限较长,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与人群退休后较长时间内的老年生活,随着我国人均预期寿命的持续提高,养老保险产品的安全性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在产品设计时必须要将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鼓励和引导个人长期持有。同时,由于长期交存会降低个人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养老保险产品在设计上还需要保持有吸引力的投资收益率,以满足参与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增强产品吸引力。 增加养老保险产品的灵活性。为进一步提高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灵活性,应对长期交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加应急借款机制,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而遭遇直系亲属重疾、全残等特殊情况时,投保人可以通过低利率保单贷款等方式,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提前支取养老累积资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提前支取的资金归还。同时,明确尚未达到养老金支取年龄、因收入中断等各种原因造成产品交费中断后的账户资产处置和接续规则,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打消参保顾虑。 丰富不同年龄人群产品设计。商业保险机构有必要通过实地调研,拓展在老年人健康管理、就医康复、养老社区运营等领域的业务,将更多养老服务产品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行多业态的融合,为特定年龄人群开发有针对性的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提升产品吸引力、扩大覆盖面。 着力提升服务水平。随着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产品的不断拓展,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将成为第三支柱的重要参与者。由于养老保障的特殊性,作为产品提供方的保险机构不能仅从市场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去开展业务,而应当努力承担起第三支柱建设中的社会责任,为参与个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一方面,做好养老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将养老保险产品运作情况纳入社会监督范围内,定期、准确、详尽地提供信息披露事项,为新市民做好投资决策、合理优化配置养老资金提供必要帮助;另一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资产管理行业的成功经验,积极发展专业投资顾问,对参保人个性化、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进行深度挖掘和方案匹配,以帮助参与人能够更为理性地进行养老保障资金和产品配置。 大力发展普惠性更强的相互保险 相互保险的会员有参与经营管理以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而会员拥有的所有权也为其提供了条件。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利益的统一能够消除相互保险组织内部的利益分歧,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应对风险的灵活性。相互保险“共有、共治、共享”的特征与生俱来高度契合共同富裕“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建、共享、共富”内涵。相互保险组织的会员具有双重身份,“共有”决定了其可参与该组织的盈余分配,“共治”可有效解决治理失灵、资本无序扩张和垄断问题,不可能出现财富聚积在少数人手里的现象,有效规避了“富者恒富,穷者恒穷”的社会分化局面。 从价值功能来看,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相互保险一直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尤其是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人群中,相互保险作为一种纯粹的风险保障性产品,凭借其非盈利、低费率、低成本的特点及优势往往可以发挥较强的风险处置和风险转移功能,能较好地平滑特定风险、提升投保人的抗风险能力。 积极探索全线上运营管理 商业保险要抓住科技推动保险转型的契机,尽快推动出台电子保单相关法规,遵循普惠和广覆盖的原则,积极探索全线上运营管理的政保合作模式,建立起立足国情的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普惠保险,加强与政府合作,提升商业保险的保障效果,切实填补新市民保障缺口,保证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定价偏差等风险可控,运行模式选择和保障责任设置恰当。 —— 转载于《中国金融杂志》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