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3・15的前世今生 | 2025.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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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3・15的前世今生
1962年3月15日,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询文,首次提出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这成为3・15的重要起源。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推进,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共同构成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旨在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会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在不断推进。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成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从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也就是后来广为人知的“3・15晚会”。每年的3・15晚会都会揭穿无数骗局、陷阱和黑幕以及假冒伪劣商品,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出强烈呼声,引起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广泛关注。 如今,3・15不仅是一个纪念日,更是一种象征,代表着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重视和维护,也推动着市场环境不断向着公平、诚信、安全的方向发展。202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筑满意消费”,旨在以提升消费体验为目标,强化消费维权,推动提升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水平,为全方位提振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在这一年的3・15,我们期待看到消费环境进一步改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