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分析
撞车后未及时报警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 |
---|---|
撞车后未及时报警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某日凌晨3时,杨某驾驶着从刘某处借来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行驶过程中与路边花基发生碰撞,同行的李某也受伤。 然而,杨某在明知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骨折受伤及肇事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仍自行联系维修厂将肇事车辆拖走,直至早上9时才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来,交警对本次事故出具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无法查明事故事实。 事故发生后,刘某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对被保险车辆进行车损评估,鉴定机构的评估意见为车辆损失总价16万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和拆检费1万元,支出合计高达17万余元。因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最高限额为29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及该险种的不计免赔险,刘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在无法获悉详细肇事原因后,保险公司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称,本次事故是杨某借用小型越野客车期间酒后驾驶所致,建议保险公司作拒赔处理。 根据调查报告,保险公司称肇事司机杨某酒后驾车,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无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某借用刘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骨折受伤及肇事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仍自行联系维修厂将肇事车辆拖走,直至早上9时才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杨的上述行为导致交通警察部门无法对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进行勘验、检查等以确定事故真相,亦致使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上述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因此,杨某、刘某应就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两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另外,刘某、杨某未能就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提供证据以及对事故过程作出合理解释,故保险公司有权主张不予赔付。综上,法院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遂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